协会章程

章程修改增订

第一章 定名

本会定名为南洋罗氏公会

 

第二章 会址

本会设在新加坡芽笼廿四巷A,门牌廿九号

新加坡邮区三九八五五三

 

第三章 宗旨

本会以纪念祖先,联络宗亲感情,共谋同宗福利与提倡公益事业为宗旨.

 

第四章 会员

凡属罗姓同宗,不分籍贯性别,品行端正,而愿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得加入本会为会员.

凡与罗姓宗亲有关联系者,其配偶非罗姓,可加入为准会员,有选举权,无被选权.

 

第五章 入会手续

凡同宗欲加入本会,年龄需在七十岁以下,填具入会志愿书,并得会员一人介绍,经由董事会通过后,方为本会会员.

 

第六章 会员义务

(一)缴交两佰元正入会费(经董事会批准,六个月之后方为有效)正式成为会员或准会员.

(二)特别捐:如果本会经费不敷,特别会庆开支或社会公益事业需用款项时,董事会议决,可向会员筹募特别捐.

(三)本会会员或准会员应遵守章程及一切议决案.

(四)凡本会会员或准会员如有违犯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及利益者经董事会调查属实 ,其永久会员或准会员资格将被取消,而所交各费,概不退还.

 

第七章 权利

(一)凡会员入会六个月后,有选举权和被选权,在会员大会时有发言、建议及表决权.

(二)凡准会员入会六个月后,有选举权,在会员大会时,有发言建议及表决权,唯无被选权.

(三)会员或准会员有权享受所规定之一切福利(如敬老/渡岁金、帛金、旅游津贴、子女勤学奖励金).

(四)会员或准会员逝世,帛金一律伍佰元.

(五)会员或准会员遇有纠纷争执,得请本会调解之.

 

 

第八章 组织

(一)本会于周年至会员大会时票选廿五人组织董事部,再由票选董事遴选五人,董事共同互选会长一人、副会长四人、总务一人、副总务一人、财政一人、副财政一人、交际二人、中文书一人、英文书一人、福利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二)会员大会另选查账二人,不属于董事内者.

(三)本会如遇有必要时,经由董事会议议决:得设立小组委员会,人选可于全体会员中推举组之.

(四)董事会得推选德高望重及鼎力支持本会经济之宗亲或捐助一万元以上者为荣誉会长,伍仟元以上者为名誉会长,二仟元以上者为名誉董事.

(五)由董事会推荐五人,会员大会通过为本会信托人,负责购买、出售、保管与维修本会所有产业,如遇信托人逝世或移居外国以及精神或身体健康欠佳或有损本会利益者,犯刑事案者报穷者,本会得在会员大会提出动议,取消其职位,同时即另选人填补.

(六)信托人必需执行会员大会对产业处理之议决案.

(七)董事会向会员大会推荐五人为教育基金信托人并互选主任一人,负责保管本会教育基金,该信托基金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续选续任,委员会有权拒绝董事会动用教育基金以作其他用途,除非获得基金捐款者及三分之二会员同意.

 

第九章 职权

本会会员大会为最高机关,其职权如下:

(一)审查董事会之会议决案及提案为会务订下指标.

(二)议决本会一切重要事项.

(三)修改章程及办理选举事宜.

本会董事会於大会授权后其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议决案.

(二)计划本会一切会务进行事宜.

(三)审核会员提案及通过新会员与财政预算案.

(四)召开会员大会及临时大会.

(五)筹划及支配本会经费.

(六)有权开支三万元内款项,如超过时,则需召开会员大会议决后,方可支付.

 

第十章 职务

(一)会长:本会会长有权执行下列职权:

1.对外全权代表公会.

2.主持本会一切会议及执行决议案.

3.签押各种来往文件.

4.依据会务需要,有权批准月常开支伍仟元以内.

5.在总务、财政同意下开支二万元以内之款项.

(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一切事务,会长缺席时得代行其职权.

(三)总务:本会总务有权执行下列职权:

1.秉承会长、副会长之指示处理一切会务及执行议决案之工作.

2.进行推动各股事宜.

3.有权依据会务需求,徵聘与解雇执行秘书、助理及什役,得由会长与财政均同意方为有效.

4.协助董事会议,议决所应办之一切事务.

(四)副总务:协助总务处理各项事宜,总务缺席得代其职权.

(五)财政:负责处理收支账目,单据及保管与签押出入款项与月终年终结册报告,财政缺席时,由副财政代其职权.

(六)文书:中、英文书处理本会一切中、英文书事项.

(七)交际:负责本会内、外交际事宜.

(八)福利主任:由副福利主任协助,负责本会会员福利事项,代表本会出席会员红、白喜事.

(九)董事:对于提案表决及协助会务之各项事宜.

(十)查账:核查本会一切收入与开支单据,并签押作证.

(十一)任期:本会董事会任期为二年,期满后连选连任,财政不得连任.

(十二)现款:本会财政所存之现款超过二千五百元,应以本会名义,存入本会所指定之银行户口内,所有开支支票,应由会长、总务、财政联同签押方为有效.

 

第十一章 会期

(一)本会会员大会,每年最迟於三月举行.

(二)如遇特别事故,董事认为需要或有会员卅五名联函请求,得随时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上述任何会议,以卅五人到会为法定人数,如到时人数不足展期(1个月内)举行.到时人数不足延迟半小时,即可继续召开,通过决议案.

(三)董事常月会议,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如逢必要或有董事三人联函请求,得召开临时董事会议,以上任何会议有十三人到会为法定人数.

(四)小组委员会议,如董事部认为需要该会办理事务时,得随时召开之.

 

第十二章 选举

(一)董事任期二年,则本会每二年选举一次,董事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得推举选举委员会,负责办理选举下任董事事宜,选举委员需要开票前两星期发出会员名单、选举票、会务及财政报告与会员.选举票需於开票前投入本会投票箱内,逾期作废.

(二)开票后二星期,必需举行复选并议定新、旧董事移交日期.

(三)凡被选为董事者,接获本会公函通知既生效,倘欲辞职需予五天内复函与本会.

 

第十三章 经费

本会经费来源由会员或准会员一次入会费,特别捐,本会不动产业租金,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第十四章 奖励

凡担任董事连续五届以上者或荣休者,经董事会推荐,可推举为名誉会长或名誉董事,以示尊敬.

第十五章 退会

凡会员或准会员欲退会需先函告知本会.

第十六章 纪律

(一)本会不得从事政治活动.

(二)本会会员或准会员如企图破坏或有损本会名誉及产业等行为,经查属实,则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本会董事凡做出违反章程事项,导致本会有任何损失,一经证实,其董事资格则被取消,永远不得担任董事之职.

第十七章 会章

本会章程非经会员大会议定,不得修改,若遇有特别事故,章程又无明文规定,则董事部有权裁夺之.

第十八章 解散

(一)本会如欲解散时,必需召开特别大会,并获三分之二会员赞成,且说明为什么需要解散,方得有效.

(二)解散时,所有认捐之基金在捐款人或其子孙同意下以捐款人的名义转赠予慈善团体.

(三)本会产业及款项,则由会员及准会员以三分二方式表决处理.

下载会员申请表格:Membership Form